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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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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2850號陳淑慎(即陳來送之繼承人)之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0日110北金職九字第75號優先承買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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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黃字第428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淑慎(即陳來送之繼承人)之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0日110北金職九字第75號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28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陳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股       別:黃股
 

  • 發布日期:111-06-07
  • 更新日期:111-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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