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程大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程大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程大智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1-06-07
  • 更新日期:111-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