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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403號林晉竹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1年度司票字第340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晉竹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3403號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林晉竹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403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 對 人 利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竹
林增益
相 對 人 林晉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零參拾陸萬壹仟陸佰元,其中之新臺幣肆佰貳拾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1-06-06
- 更新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