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98號被告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偉明、被告高崇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10年度訴字第36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偉明、被告高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69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偉明、被告高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69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偉明 
被   告 高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偉明及高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247,601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9.5計算之利息。
被告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偉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254,961元,及其中242,698元自民國110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 發布日期:111-10-11
  • 更新日期:111-10-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