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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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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06號郭盈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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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1年度訴字第12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盈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2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盈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06號
111年5月2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送達代收人 李郁奇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被   告 郭盈琪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129,185元
自9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9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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