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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06號郭盈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1年度訴字第12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盈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2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盈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06號
111年5月2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送達代收人 李郁奇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被 告 郭盈琪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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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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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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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期間(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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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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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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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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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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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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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