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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43號相對人曹昌鈴、相對人曹蒲法定代理人曹昌彥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1年度司聲字第34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曹昌鈴、相對人曹蒲法定代理人曹昌彥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343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曹昌鈴、相對人曹蒲法定代理人曹昌彥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佳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送達代收人 曾大中律師
相 對 人 曹昌鈴
曹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曹昌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一三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元,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