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親字第5號張勇群之判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0年度親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勇群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親字第5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勇群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親字第5號
原 告 王欣瑜 住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1段85號4樓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瑋律師
被 告 張勇群 住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2巷32號17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所生未成年子女王00(女、民國102年4月1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K22****873號)、王00(男、民國103年10月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3****427號)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