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親字第5號張勇群之判決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福110年度親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勇群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親字第5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勇群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股       別:福股
書記官  廖素芳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親字第5號
原   告 王欣瑜  住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1段85號4樓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瑋律師
被   告 張勇群  住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2巷32號17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所生未成年子女王00(女、民國102年4月1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K22****873號)、王00(男、民國103年10月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3****427號)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 發布日期:111-05-25
  • 更新日期:111-05-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