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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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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87號謝淑芬(即謝式裕之繼承人)、謝淑慈(即謝式裕之繼承人)、謝忠甫(即謝式裕之繼承人)之111年5月23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原告歷次書狀繕本及歷次庭期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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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09年度訴字第82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淑芬(即謝式裕之繼承人)、謝淑慈(即謝式裕之繼承人)、謝忠甫(即謝式裕之繼承人)之111年5月23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原告歷次書狀繕本及歷次庭期筆錄影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8287號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1年5月23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原告歷次書狀繕本及歷次庭期筆錄影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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