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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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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970號曾美鳳(即曾德明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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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德字第219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美鳳(即曾德明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970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曾美鳳(即曾德明之繼承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德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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