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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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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41號黃文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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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0年度原訴字第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文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原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因原告訴代聲請改期,原定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庭期取消),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范煥堂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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