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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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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7971號人王紀文(即被告王浩宇之法定代理人)、鄒毓輝(即被告王浩宇之法定代理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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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1年度北簡字第79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紀文(即被告王浩宇之法定代理人)、鄒毓輝(即被告王浩宇之法定代理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7971號原告林祐銨與被告王浩宇、柯凱耀、柯佩瑄、柯煥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王紀文(即被告王浩宇之法定代理人)及鄒毓輝(即被告王浩宇之法定代理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錫欽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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