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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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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693號陳建同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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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1年度司票字第569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建同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5693號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陳建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693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建同
                      毛茂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伍佰玖拾肆萬玖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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