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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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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87號YOON EUIRYEONG(中文名:伊懿伶)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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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正111年度聲判字第8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YOON EUIRYEONG(中文名:伊懿伶)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判字第87號YOON EUIRYEONG(中文名:伊懿伶)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應受送達人YOON EUIRYEONG(中文名:伊懿伶)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豫杰

股別 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聲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黃浩聖 住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3段316巷8弄之3號4樓
代  理  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YOON EUIRYEONG(中文名:伊懿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573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17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1-05-24
  • 更新日期:111-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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