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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2608號簡莉玲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良字第426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簡莉玲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260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簡莉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良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5-23
- 更新日期:111-05-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