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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2913號李采憶之扣押存款命令、導往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助未字第29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采憶之扣押存款命令、導往執行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2913號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采憶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未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5-19
- 更新日期:111-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