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呂行健、呂黛麗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09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行健、呂黛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行健、呂黛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翕翱律師
被 告 呂行健
呂行力
呂黛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B所示地上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應返還五年期間不當得利數額及其利息」欄,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應按月返還不當得利數額」欄所示金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參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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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5-19
- 更新日期:111-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