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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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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呂行健、呂黛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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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09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行健、呂黛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行健、呂黛麗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翕翱律師
被      告  呂行健  
            呂行力  
            呂黛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B所示地上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應返還五年期間不當得利數額及其利息」欄,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應按月返還不當得利數額」欄所示金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參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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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5-19
  • 更新日期:111-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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