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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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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5675號徐愛娥、吳光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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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1年度北簡字第56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愛娥、吳光哲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675號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與被告徐愛娥、吳光哲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675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訴訟代理人 張雅竺
被   告 徐愛娥
吳光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1-05-19
  • 更新日期:111-05-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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