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店簡更一字第1號黄琮凱、黃彥文、張嘉麟、劉美霞、謝秀美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0年度店簡更一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黄琮凱、黃彥文、張嘉麟、劉美霞、謝秀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0年度店簡更一字第1號原告廖萬全與被告黄琮凱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店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廖萬全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耿依安律師
被   告 黃琮凱
黃鉦展
陳品樺
黃冠瑜
黃彥文
黃珮綾
黃月嬌
張嘉麟
張佩佩
張敏
吳錫昌
吳錫祥
吳錫明
吳宗興
陳欣欣
吳玉堂
吳東陽
黃碧蓮
吳培德
吳培基
吳寶月
吳綾綺
吳中泓
蘇中清
蔡志聰
蔡政達
蔡政育
蔡明翰
吳鴻英
黃慶隆
黃慶國
           黃三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被   告 劉錦錄
劉錦雄
葉燦煌
葉茂松
張東隆
張東豊
張東勝
張椀琳
盧劉素真
劉美霞   
李劉金鳳
劉美英
劉美宏
劉美麗
劉美彤
劉美慧
劉銘芬
劉憶如
謝怡東
謝怡昇
謝惠玲
謝惠娟
謝茂生
謝茂盛
鄭謝秀照
王謝桂蘭
送達代收人 王美惠
           謝桂枝
謝秀美   
徐劉綉鳳
林劉寶蓮
張志斌
紀榮斌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紀壽美
被   告 杜紀壽惠
陳張純蓮
黃美蓮
黃乙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汝
被   告 黃良種
黃榮種
黃拓種
黃沌瑛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種銓
被   告 黃月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明書
被   告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被      告 劉許美色(即劉連順之繼承人)
劉永乾(即劉連順之繼承人)
劉語旂(即劉連順之繼承人)
劉雅妮(即劉連順之繼承人)
劉黃阿珍(即劉棋土之繼承人)
劉維麟(即劉棋土之繼承人)
劉貴燕(即劉棋土之繼承人)
劉慧華(即劉棋土之繼承人)
劉慧儀(即劉棋土之繼承人)
劉宗翰(即劉棋土之繼承人)
劉于嘉(即劉棋土之繼承人)
林榮華(即林劉綉桃之繼承人)
林榮三(即林劉綉桃之繼承人)
林榮進(即林劉綉桃之繼承人)
姚林美麗(即林劉綉桃之繼承人)
林美娟(即林劉綉桃之繼承人)
張雅惠(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張瑞文(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芳蘭(即張增男之繼承人)
被   告 江根旺(即黃玉燕之繼承人)
江啟彰(即黃玉燕之繼承人)
江彥廷(即黃玉燕之代位繼承人)
江怡虹(即黃玉燕之代位繼承人)
江信毅(即黃玉燕之代位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被   告 江啟坤(即黃玉燕之繼承人)
江姿漪(即黃玉燕之代位繼承人)
江旭清(即黃玉燕之代位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合議庭發回更審,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江根旺、江啟彰、江彥廷、江怡虹、江信毅、江啟坤、江姿漪、江旭清應就被繼承人黃玉燕所遺新北市深坑區埔新段二八三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四十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於新北市深坑區埔新段二八三地號土地准予分割,並由如附表所示之被告按如附表「原物分配後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維持共有。
被告黃慶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如該欄為公同共有,由該等公同共有之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1-05-18
  • 更新日期:111-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