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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1489號LIM BENG HAI(林明海)之民事陳報㈢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1年度北小字第14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LIM BENG HAI(林明海)之民事陳報㈢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489號原告桂建霆與被告LIM BENG HAI(林明海)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㈢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