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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910號謝志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1年度北小字第9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志立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91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謝志立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9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宋誠耘
被 告 謝志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44元,及自民國9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