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2959號李永菁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1年度北簡字第29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永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95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永菁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295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向勃睿  
被      告  李永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467元,及其中新臺幣155,164元自民國9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