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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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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18號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博健、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之行使權利函、「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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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1年度司聲字第51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博健、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之行使權利函、「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518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行使權利函、「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博健、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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