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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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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7188號彭家珍(PENG,CHIA-CHEN)(林光福;邵林甘之繼承人;出境)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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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獲字第271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家珍(PENG,CHIA-CHEN)(林光福;邵林甘之繼承人;出境)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718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景奇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主旨:請於文到15日內,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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