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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63號林伯蒼(即林榮傳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09年度重訴字第12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伯蒼(即林榮傳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訴字第126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