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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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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9號鄭惠如、鄭惠心、鄭惠伃、鄭惠元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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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1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惠如、鄭惠心、鄭惠伃、鄭惠元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21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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