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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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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813號LOSANES, AMY LINDONG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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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1年度司票字第581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LOSANES, AMY   LINDONG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5813號聲請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相對人LOSANES, AMY   LINDONG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813號
聲 請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非訟代理人 汪家煦
相 對 人 LOSANES, AMY LINDONG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元,其中之新臺幣捌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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