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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7號趙黃導整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新111年度訴字第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黃導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67號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趙黃導整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立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 告 曾天福
被 告 趙黃導整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股 別:新股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