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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35號簡士哲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0年度訴字第42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士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423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士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35號
上訴人 謝淑媚
被上訴人 八位數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蕙娜
被上訴人 簡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