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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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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35號簡士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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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0年度訴字第42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士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423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簡士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35號
上訴人         謝淑媚  
被上訴人   八位數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蕙娜  
被上訴人    簡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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