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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1883號吳彥蘅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1年度北小字第18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彥蘅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883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彥蘅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88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送達代收人 粘惠晴
被 告 吳彥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