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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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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04號許文政、許月惠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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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1年度司聲字第50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文政、許月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504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許文政、許月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許富盛
許源峰
許書銘
相 對 人 許文炫
許精德
            許文政
許月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15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許富盛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40,000元准予發還。
許源峰、許書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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