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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04號許文政、許月惠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1年度司聲字第50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文政、許月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504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許文政、許月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許富盛
許源峰
許書銘
相 對 人 許文炫
許精德
許文政
許月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15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許富盛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40,000元准予發還。
許源峰、許書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