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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1957號李怡葶(即李柏衞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申字第419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怡葶(即李柏衞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195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怡葶(即李柏衞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申股書記官 劉穗筠
-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