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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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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王玉令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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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玉令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玉令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原   告 王鵬飛  住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2段416巷5號6樓
之2
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張俊英 住臺北市萬華區大理街183號5樓

特別代理人 王玉鳳  住同上
被      告 王台令  住臺北市北投區榮華一路12之1號3樓
王玉令  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王屏翰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屏翰遺產:

編號
種類
遺   產   項  目
權利範圍或金額
(新臺幣/元)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北市萬華區青年段一小段0088-0000地號
權利範圍
58/90000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建物
臺北市萬華區青年段一小段09759-00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2段416巷5號6樓之2)
1/1
2
存款
萬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存款
4,361元
左列金額及其孳息,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單獨所有。
3
萬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定期存款
1,700,000元
4
中華郵政臺北莒光郵局存簿儲金
180,492元
5
中華郵政臺北莒光郵局劃撥儲金
689元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王鵬飛
5分之1
王張俊英
5分之1
王台令
5分之1
王玉令
5分之1
王玉鳳
5分之1


 

  •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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