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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和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11時整,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原定111年6月24日16時庭期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和股
-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