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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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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2250號王以芹(即王蓉一之繼承人)、王以萱(即王蓉一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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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小字第22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以芹(即王蓉一之繼承人)、王以萱(即王蓉一之繼承人)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小字第2250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馬子如(即王蓉一之繼承人)、王以芹(即王蓉一之繼承人)、王以萱(即王蓉一之繼承人)、王以芸(即王蓉一之繼承人)、王宜韋(即王蓉一之繼承人)、王念慈(即王蓉一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14時14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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