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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61號吳佳駿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1年度司聲字第16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佳駿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6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佳駿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林汝靜
蕭昱榛
林奕孜
李建興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存富律師
相 對 人 林千弘
林秀芳
張筠茜
宋少芸
陳智鑫
洪一吉
林聖凱
高憲鈺
許建暉(原名:許思為)
林士傑
吳佳駿
陳志偉
黃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秀芳、陳智鑫、林聖凱、高憲鈺、許建暉、林士傑、吳佳駿、陳志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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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