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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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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69號高芳卿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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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1年度司聲字第46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高芳卿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46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高芳卿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相 對 人 高慶年
高慶隆
李久恒
高慶源
高慶堯
高肇濃
高芳卿
范姜炳煌
黃光大
李才華
張慈倫
張順雄
盧雪玉
鄭淑芬
劉長達
張寶玉
陳秋香
游堂文
杜瑞貝
陳曉瑾
陳金來
陳美珠
黃得禎
黃得嘉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光大
法定代理人 黃資裡
相 對 人 張寶鶯
謝淑芬
蔡長祐
沈秉輝
林冠州
陳美華
潘傳建
郭正典
江晨恩
王寶元
郭國榮
廖明正
陳美娟
葉榮顯
郭許寶蓮
林寶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捌仟零捌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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