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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3262號江晉亨(原名江衍諄)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1年度北簡字第32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晉亨(原名江衍諄)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262號原告張明憲與被告江晉亨(原名江衍諄)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262號
原 告 張明憲
被 告 江晉亨(原名江衍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於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正確姓名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並說明請求金額。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