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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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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媒體誤解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52號妨害名譽案件審理程序報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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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52號被告彭文正妨害名譽案件,媒體於110年12月1日所刊出之社論,對於審理程序有所誤解,茲轉達承審法官澄清意見如下:

一、被告涉嫌妨害名譽案件並無經歷二年多的準備程序才於11月開庭之事實。

被告彭文正先生涉嫌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110年4月8日收案後,先分案審查庭審理,審查庭承辦法官原定110年5月4日行準備程序,因被告否認犯罪而終結審查程序,改分一般訴訟案件進行審理,並於110年5月6日經電腦隨機分案後,由姚法官承辦。承審法官於收案當日即定110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進行準備程序,惟被告與其委任之辯護人均未遵期於該次準備程序到庭。承審法官當庭改定110年10月20日下午2時30分再行準備程序,惟該次庭期亦僅有被告之辯護人到庭。由此可見,檢察官起訴後至110年10月20日行準備程序之時間僅六個月,媒體社論刊載「法官與檢察官對於猶如『燙手山芋』的本案,一定有過各種沙盤推演,因而歷經兩年多的準備程序,才終於在上個月底開庭……」云云,不但與事實不符,且毫無根據任意臆測,嚴重誤導視聽。

二、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刑事案件之審理亦謹守無罪推定原則,本案尚未經審理,被告所為是否構成犯罪,尚屬未知。媒體毫無根據刊載「司法配合總統府演出、羞辱被告為總統解氣、揣摩上意,黑化彭文正,為蔡總統解氣」云云,均係不當臆測。本件被告滯留國外,拒絕到庭,符合通緝要件,承審法官在程序上依法發佈通緝,只是擔保其到庭之方式,媒體渲染扭曲依法審理之過程,以無端損害司法形象之方式,進行報導,並未傳達閱聽人正確的新聞資訊,難認妥適。

三、本件已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法院基於中立之立場指揮訴訟,進行審理,檢辯雙方均得依據法律,在審理程序上進行攻防,釐清事實,適用法律,再由法官做出正確妥適之裁判。法院之審判,接受各界適法合理的監督及公評,使司法權的運行更加公平、公開、透明,妥適行使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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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2-08
  • 更新日期:110-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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