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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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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現任法官絕無兼任公司董、監事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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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部分公司公告董監事人事資料時,對於相關人士擔任董監事職務,曾任本院法官之經歷,未予明確區辨,仍登載為本院法官(如上櫃公司台微體公司109年2月11日第1次股東臨時會董事選舉當選名單公告登載獨立董事林鴻達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可能誤導大眾,本院特提出新聞稿澄清。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以維持公平,定紛止爭,且有保持法官身分尊嚴及良好形象之義務。因此,法官法第16條定有法官不得兼任之規定。 法官不得兼任之職務或業務包含: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

法人公司及各種商號,以營利為目的,其董、監事、負責人及各種職務,均以追求公司、商號之利益為前提,與法官之職權及形象不符,依據上開第2款、第5款之規定,應在禁止兼職之範圍。因此,本院現任法官絕無兼任各種營利事業之任何職務。

期許各營利事業公司、商號在公告相關人事資料時,如該人已非本院現職法官,切勿再記載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避免大眾誤解,並務請更正,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獨立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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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510本院現任法官絕無兼任公司董、監事澄清新聞稿doc
  • 1100510本院現任法官絕無兼任公司董、監事澄清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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