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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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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就媒體以標題為【〈有片〉法院要求過年赴義大利投靠父親 8歲女童拍片傾訴:我想留在台灣】報導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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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11年11月30日暫時處分裁定之前,法官用心聆聽孩子說話,委託機構讓孩子和父親穩定視訊,修復親子關係,安排父母及孩子進行個別及親子諮商、諮詢:
111年6月23日視訊(下稱第1次視訊)時(歷時近1小時),法官用心聆聽孩子對於平日及寒暑假與父親會面交往的想法,及不願意赴A國的原因;孩子同意1週2次和父親在機構視訊,法官即委託第3機構安排孩子自111年8月起在機構和父親視訊,修復孩子和父親的親子關係。嗣後機構因人力因素無法繼續服務,法官也在111年12月2日視訊(下稱第2次視訊)時跟孩子說地點變更,並討論在家視訊的可能。在第1次視訊時,孩子說不想去A國,A國的家人不算家人,只要臺灣的家人,孩子想念爸爸卻不想去A國見爸爸,從孩子解釋的理由,可以知道孩子面臨二擇一情境,擔心不能回臺灣,是父母過往爭奪孩子,不能成為合作父母所致,讓孩子產生與父母一方分離及被拐帶的創傷經驗,也喪失雙重國籍的語言文化優勢。法官為重建父母共同親職的合作關係,期孩子回復其原應具有雙重國籍的特有資源,轉介父母和子女進行個別及親子諮商、諮詢,並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0號裁定諭示安排程序監理人引導孩子於長假時至A國與父親及其家人相處,並給予父母的委任律師就法院依職權裁定暫時處分表示意見,合議庭才在111年11年30日依職權為暫時處分裁定。
報導稱「日前台北地院判決」、「最離譜的是,法院在聽取孩子意見前,其實已經把要求女童去義大利的裁定寫完了」、「律師發現,裁定上法官作出裁定的日期是11月30日,書記官在12月1日製作正本,也就是說,這份無法保證孩子一定回得來台灣的裁定,是法官在與孩子視訊的前兩天前就寫完了」、「當『假詢問真說服』的行徑發生在法庭上,就是在踐踏孩子表達、受聆聽的權利,就是法院公然違背兒童權利公約」、「律師提醒審判長,這個裁定明顯是在詢問孩子前就寫好的,這樣沒有讓孩子表達意見的裁定,是違反《憲法》判決嚴重侵害兒童表意權」、「孩子實際到法院時,不僅見不到法官,感受到自己的意見沒有被信任,竟然還遭遇『先決定後聆聽』的離譜狀況,聽取的意見變成過水的形式。」明顯與過程不符,難認妥適,應予澄清。


二、 法官考量新冠肺炎疫情,為減少孩子染疫風險及不欲影響孩子課業,第1、2次採視訊開庭:
法官考量新冠肺炎疫情,為減少孩子染疫風險及不欲影響孩子課業,第1、2次均採視訊開庭。第2次視訊,孩子表達想到法院並最後脫下口罩,與法官相約下次一起面對面談話。法官也依約請司法事務官在111年12月29日暫時處分執行程序時,代為詢問媽媽何時方便,媽媽選擇112年1月13日,法官因此安排該同日在本院兒少專用室與孩子對話,也將開庭通知送達,但當日媽媽及孩子均未到,也未請假說明。
司法事務官111年12月29日暫時處分執行程序並未通知孩子,現場3位自稱孩子的律師帶著孩子到場,司法事務官邀請孩子入內陳述,孩子雖然說要1位律師陪同,但是家事事件程序不公開,律師委任狀合法性有疑義(嗣合議庭認為3位律師不具有未成年人的合法非訟代理權而裁定駁回3位律師的聲請),其內又已有2位具臨床心理師資格的程序監理人在場可陪同,司法事務官因而請律師在外等候,3位律師出現爭吵、喧嘩等言行,之後便帶孩子離去。考量對兒童心理狀況的理解及家事事件法所定程序監理人的陪同功能、職權行使等情事,合議庭認3位律師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乃函請台北律師公會處理。
報導稱「即便孩子多次透過律師向審判長表示想要當面對話,審判長都堅持要用視訊進行。有一次孩子都已經到了法院,與司法事務官只有一門之隔,就只因為孩子直接要求『我需要律師在場』,而司法事務官持續拒絕律師陪同,最後僵持不下,不了了之。」等情,亦與事實不符,應予澄清。


三、 有關暫時處分裁定的執行結果,攸關本案親權裁判,本院尊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聲字第8號停止執行裁定:
本件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因有本院依職權為暫時處分的原因及必要,經本院於111年11月30日為暫時處分裁定,依本院司法事務官執行(調查)筆錄,父母均同意本件暫時處分的執行,且從孩子與本院視訊陳述情形,可知孩子具有極佳的單獨陳述能力,而由孩子與父親的視訊互動中討論寒假赴A國行程,包括要求安排騎馬課程及與過往在A國的好朋友會面等情形,亦可知孩子對於前往A國是有意願且期待的,父親有跟孩子保證去A國不會讓孩子不能回來,這樣暑假孩子才可以再去A國玩,本院並安排2位專業中立且與孩子相處多年的程序監理人陪同前往進行訪視,有關暫時處分裁定的執行結果,攸關本案親權裁判。然最高法院既已於昨(19)日下午以112年度台簡聲字第8號裁定本院111年11月30日所為暫時處分,於該裁定確定前,應予停止執行。基於審級設計,本院予以尊重。報導關於「法院卻急著把她送出國,這也是為什麼孩子只能在最後關頭求助總統的真正原因。」等情,同應予澄清。


四、 本件為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的家事事件,請各界大眾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
本件繫屬本院迄今已逾5年,高衝突家庭孩子的忠誠議題具有高度專業性,為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保障其表意權及聽審權,及確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詮釋能融入其本人之觀點,本院已選任2位具有兒童心理專業的臨床心理師為未成年子女的程序監理人,長期陪伴未成年子女、訪視並出具報告。家事法官瞭解個案家庭遭遇到的問題全貌,也瞭解父、母和孩子的特質,從社會、心理或感情各層面,運用家事調查官協助調查,轉介社工及專業心理師進行親職教育、個別及親子諮商、諮詢等等資源,協助修復子女與非同住方關係並促進會面交往。為維護案件當事人及孩子權益,案件之當事人對於法官的裁判如有不服,本可依循審級制度救濟,本院籲請社會大眾:請不要將孩子推上第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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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1-20
  • 更新日期:112-0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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