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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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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8年度自字第128號妨害名譽案件更換法官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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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8年度自字第128號妨害名譽案件(下稱本案)自訴人彭文正先生及代理人李振華律師對媒體轉述本案更換承審法官,影射臆測遭政治力介入等,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混淆國民視聽,本院深表遺憾。茲將本案承審法官依法請育嬰假留職停薪及依本院分案規則決定接續辦理法官之過程,說明如下:

本案原為卓育璇法官承審,該案現仍於準備程序中,尚未進行審理程序。卓法官育有三歲以下之子女,於今年1月初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1年4月23日育嬰假留職停薪,依該辦法規定機關不得拒絕。卓法官留職停薪後,未結之46件案件(含本案),依據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所遺留案件由全院刑事庭法官(不含強制處分庭、審查庭及金融庭法官)抽籤分案辦理。分案抽籤流程由本院刑事庭陳勇松庭長(當月分案值庭庭長)主持,並由兩位庭長見證,係先將應參與分案法官股符之籤牌置放於籤筒中,並就未結之案件,隨機抽取籤牌,由抽中籤牌之法官接續辦理。本案係由本院蔡羽玄法官中籤接續辦理,承辦法官異動及分案過程,均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分案規則進行,並無所謂政治力介入之問題。

法官依法進行審理,形成心證,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不當外力影響,向來為本院全體法官奉為圭臬之最高原則。為使國民不受偏頗之資訊混淆視聽,產生誤解,特就辦理本案之法官異動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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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318本院108年度自字第128號妨害名譽案件更換法官澄清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10-03-18
  • 更新日期:110-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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