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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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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選訴字第3號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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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選訴字第3號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檢察官對被告林懷等人提起公訴,本院於111年1月17日宣判,茲說明判決結果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果:

一、林懷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二、莊垣漳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三、沈斌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四、蔣明霞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

五、張國君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期約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具(含門號O九三O一二五七八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佟建華、何建華均無罪。

貳、有罪部分之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犯罪事實摘要:

(一)林懷係大陸地區湖南省長沙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下簡稱長沙市臺協會)會長。其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位大陸地區湖南省長沙市(下簡稱長沙市)之華天大酒店湖南廳,與大陸地區湖南省(下簡稱湖南省)其他臺商協會聯合舉辦名為「2019年湖南臺胞年終尾牙聯誼會」、「湖南省臺胞返鄉投票動員大會」之尾牙聯誼會活動(下稱上開餐會)。由於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9年1月11日舉行,林懷即基於行賄之犯意,擬定以提供有投票權人每人1,500元人民幣之機票補助款(下稱機票補助)為誘因,吸引有投票權人參與上開餐會之計畫,藉由在上開餐會安排替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及該黨提名之總統候選人韓國瑜助選之活動,以暗示與會之有投票權人將總統選票及政黨票投給韓國瑜及國民黨,而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林懷隨後即將其欲提供機票補助之消息告知莊垣漳及不詳之他人,要求渠等號召有投票權人參與上開餐會並登記領取機票補助。

(二)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收到上開機票補助之消息後,即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分別將上開機票補助之相關訊息傳送至有投票權人為成員之微信群組,沈斌再將有意參與上開餐會並領取機票補助者加入「返鄉群」微信群組以便於聯繫,沈斌、蔣明霞、張國君嗣後再將欲透過其等報名上開餐會及領取機票補助之名單彙整後,併交由長沙市臺協會秘書處聯絡人連上銘統整。

(三)嗣後,有投票權人夏靈芝、胡桂英、游芷潔、張皓鈞、蔡宗穎、楊鷹錡、呂昱辰、黃智緯、黃柏維等人即前去參與林懷主辦之上開餐會,嗣夏靈芝、胡桂英獲悉林懷、莊垣漳、蔣明霞、張國君與沈斌共同欲以機票補助行賄之意圖後,仍登記領取機票補助並返臺投票,且保留機票票根待日後領取機票補助,而成立期約。

二、判決理由摘要:

(一)依照卷內資料所示,被告林懷確有提供有投票權人1,500元人民幣機票補助,且委由被告莊垣漳及不詳之他人向有投票權之人散布機票補助訊息,並接受有投票權人向其登記報名之舉。

(二)被告林懷透過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所行求、期約之對象,均為有投票權之人。

(三)被告林懷欲提供之機票補助款,顯已逾越相當性,且上開機票補助與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間,具有連結性,應認有相當之對價關係。

(四)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明知上開機票補助與動員群眾返臺投票支持國民黨及韓國瑜間,有相當之關聯性,仍共同為上開行為,足徵其等確有共同行賄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被告沈斌向有投票權人以機票補助行求賄賂後,其中夏靈芝、胡桂英允諾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是被告沈斌所為已達期約階 段,而被告沈斌所為,亦係在被告林懷、莊垣漳、蔣明霞、 張國君之犯意聯絡範圍內,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認被告 林懷、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下合稱被告五人)所為,亦均已達期約賄賂之階段。

三、論罪科刑理由摘要:

(一)被告五人所為,均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期約賄賂罪。

(二)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於本案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確屬情輕法重,故其等所為犯行,均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五人為使韓國瑜當選,並使國民黨順利取得政黨票以提高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竟以提供機票補助之方式對有選舉權人期約賄賂,對整體選舉風氣影響匪淺,所為甚屬不該,兼衡其等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分工方式、情節、犯後態度及其等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五人共同基於交付不正利益行賄之犯意,由被告林懷籌劃舉辦上開餐會,再分由被告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於各微信群組發送上開餐會之訊息,邀請具投票權之人參與。被告林懷在上開餐會中,提供與會之人免費飲宴、抽獎及住宿,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以交付不正利益之方式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因認被告五人此部分所為,亦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

二、上開餐會本質上為長沙市臺協會每年均會舉辦之尾牙活動,且尾牙餐會均會提供與會者免費飲宴及抽獎,難認被告林懷有以提供免費餐飲或抽獎活動作為行賄對價之意;至於免費住宿於酒店部分,亦非係為了獲得選票而提供,亦無從認為係行賄之對價。

肆、佟建華、何建華諭知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佟建華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與同案被告林懷共同研議舉辦上開餐會,由被告佟建華負責審視領取機票補助之人是否具投票權資格,及協助協調餐費及爭取優惠之住宿費用,而與同案被告林懷、莊垣漳、沈斌、蔣明霞、張國君共同以提供免費餐飲、抽獎、住宿及機票補助等方式交付不正利益,而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二)被告何建華基於行賄之犯意,指示同案被告沈斌響應同案被告林懷之號召,動員大陸配偶返臺投票,被告何建華亦親自將上開訊息傳送至各微信群組,以使有興趣參加者能夠透過同案被告沈斌報名參與該活動。

(三)因認被告佟建華、何建華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罪嫌。

二、理由摘要:

(一)被告佟建華、何建華被訴以交付免費飲宴、住宿及抽獎等不正利益,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部分:

上開餐會所提供免費飲宴、住宿及抽獎活動,與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間,並無對價關係,而應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佟建華、何建華被訴以機票補助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部分:

1.自檢察官起訴所提出之證據,無從認定被告佟建華事前有與同案被告林懷共同商議行賄之事,及確有與同案被告林懷共同行賄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2.依照卷內之證據所示,未能足以證明被告何建華確有指示同案被告沈斌參與行賄事宜,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何建華確實有共同行賄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3.綜上,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被告佟建華、何建華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據此,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伍、本案合議庭成員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法官劉俊源、法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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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1-17
  • 更新日期:111-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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