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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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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71號損害賠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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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71號原告蘇嘉全對被告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黃子哲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今日(9月13日)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一、被告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黃子哲(下稱被告等4人)應連帶給付原告蘇嘉全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被告等4人應以36號字體及半版之篇幅(寬26公分、長35.5公分)連續3天,在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之頭版下方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

貳、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等4人未經合理查證,於109年7月20日、21日發表「蘇震清跟蘇嘉全幾乎年年都到印尼」、「蘇震清跟蘇嘉全卻多次繞過外館,直接帶著國營企業訪問印尼」等不實言論,並且發表評論:「蘇震清跟蘇嘉全卻多次繞過外館,直接帶著國營企業,直接接受人力仲介公司的安排,他們介入國營企業到底有多深?是台灣政壇醜聞」、「總統府秘書長蘇嘉全、民進黨立委蘇震清叔姪可能涉及!...」、「國營事業在中間人以及遂其個別私利的政客撐腰排除外館,攸關國家重大利益」、「我國營事業已遭中間人控制企圖以謀取個別私利。」、「綠營政治人物吃銅吃鐵吃國家的醜態」、「蘇嘉全、蘇震清兩位經常跑到東南亞從事相關活動,為什麼國家隊現在變成蘇家隊。」等評論,損害原告名譽權,請求被告等4人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並登報道歉以回復原告名譽。

二、被告等4人則以:其依據我國駐印尼代表處之105年12月20日IDN1040號電報(下稱系爭電報)為據,並查證人力仲介集團董事長高壽濤曾經標得中油之巨額採購案,另在公司網站上亦有與原告、蘇震清等人合照,其間應有相當交情及互動,方於109年7月20日召開記者會發表言論。記者會後,相關人士及機關均證實系爭電報為真,僅日期誤繕,被告等4人始於同月21日再度召開記者會。被告等4人所為之事實陳述及評論,係基於真實之系爭電報內容,不構成侵權行為。且被告發表言論時,原告當時為總統府秘書長,掌握公權力,且得藉掌握之媒體資源澄清事實,為己辯護,而被告等4人所述之內容,關乎我國經貿外交利益及立法院長職務等具高度公益之事項,原告之名譽權應適當限縮。又被告基於真實之系爭電報所為之言論,縱然用語較為尖銳,仍屬對公共事務發表善意及合理之評論,不具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構成侵權行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並未參與105年8月6至9日蘇震清等立法委員偕同中油、臺糖、臺鹽及唐榮等公司主管訪問印尼,晉見印尼卡拉副總統等人之行程。而原告於105年9月7至10日與蘇震清等立法委員前往印尼雅加達,係向蔡英文競選總統印尼後援會進行謝票行程,並無我國國營事業主管陪同,亦非人力仲介集團安排。另原告於108年10月26至28日前往印尼雅加達,蘇震清並未同行亦無我國國營事業主管陪同。

(二)系爭電報所載之「106年12月20日」實為「105年12月20日」之誤載,內容記載蘇震清偕同中油、臺糖、臺鹽及唐榮等公司主管訪印尼晉見印尼卡拉副總統行程以及蘇嘉全與蘇震清前往印尼拜訪行程外,並未記載蘇嘉全與蘇震清每年均前往印尼參訪而有我國國營事業主管陪同之情事。被告等4人對於系爭電報之內容未合理查證,其所發表之「蘇震清跟蘇嘉全幾乎年年都到印尼」、「蘇震清跟蘇嘉全卻多次繞過外館,直接帶著國營企業訪問印尼」,顯然是不實的事實陳述。

(三)況系爭外交電報並無指述蘇嘉全操控我國國營事業在印尼圖謀私利之情事,且函詢國營事業委員會,該會表示我國國營事業在印尼所進行投資均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未有任何國家利益遭受損害之情形。

(四)準此,被告等4人對於系爭電報之內容未合理查證,其所發表之「蘇震清跟蘇嘉全幾乎年年都到印尼」、「蘇震清跟蘇嘉全卻多次繞過外館,直接帶著國營企業訪問印尼」,顯非事實,被告等4人進而發表之上開評論,使聽聞大眾誤認原告當時係基於立法院長等職權,與立法委員蘇震清圖謀國營事業之不法利益,指涉原告與蘇震清多次攜同國營事業人員前往印尼,有貪圖個人私利等行為,確實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共同侵害蘇嘉全之名譽權。

參、法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狀況及侵害行為之程度及態樣,判決被告等4人應連帶賠償原告2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命被告以判決結論二所示之方式刊登道歉聲明。

肆、民事第七庭法官  姜悌文

伍、本件得上訴

附件:

道歉聲明

聲明人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及黃子哲就於民國109年7月間在國民黨中央黨部記者會中所發表「蘇嘉全與蘇震清透過人力仲介集團之安排,於2017年前往印尼,可能涉及控制國營事業,將政府及駐外館處排除在外以謀取私利,且由國營事業陪同」云云等不實指控,未盡查證義務,因而造成蘇嘉全先生名譽上之損害,並公開正式向蘇嘉全先生表達道歉之意。

聲明人:王育敏 羅智強 游淑慧 黃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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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9-13
  • 更新日期:110-09-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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