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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128號、110年度自字第71號妨害名譽等案件新聞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128號、110年度自字第71號妨害名譽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108年度自字第128號、110年度自字第71號自訴人彭文正自訴被告張惇涵、張文蘭妨害名譽等案件,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上午9時29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一、判決主文
張惇涵、張文蘭均無罪。
二、理由摘要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惇涵、被告張文蘭均為總統府的發言人,張文蘭並為公關室主任,均為刑法之公務員。因自訴人彭文正已持續於民國108年9月5日至11日,多日在政經關不了節目中指稱蔡英文是騙子,沒有完成博士論文,沒有拿博士學位等情,蔡英文(未據提起自訴)憂心選情,就指示具有共同犯意的張惇涵擬撰新聞稿,而張惇涵就基於散布於眾的意圖,在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的故意下,並且在完全沒有任何合理查證的情況之下,撰擬新聞稿,並層轉簽由張文蘭乃至蔡英文後,就以總統府發言人身分,於108年9月12日晚間透過媒體以登載不實之新聞稿指摘足以毀損彭文正名譽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彭文正。因認被告2人均犯刑法第216、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被告2人均否認犯行,依卷附證據,張惇涵並非未經查證,即發布本案新聞稿,且無證據可認張文蘭參與本案新聞稿之發布,本件自訴人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2人有加重誹謗、公然侮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有罪之心證,因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判決。
三、合議庭成員:刑事第一庭審判長王惟琪、陪席法官涂光慧、許凱傑。
四、得上訴。
五、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114-10-17
- 更新日期:114-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