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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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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67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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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自訴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於陳時奮(化名「翁達瑞」)前於110年10月18日在臉書發表被告高虹安之博士論文涉嫌抄襲期刊文章之言論時,即知悉被告有侵害其著作權之情事,自訴人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其知悉上情係在提起本件自訴回溯6個月內,則對此訴訟合法要件之欠缺,自應利歸被告。
自訴人遲至111年10月25日始提出本件自訴,已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自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院111年度自字第67號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自訴被告高虹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經言詞辯論於今日(113年7月26日)判決,茲說明本件之判決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貳、理由說明:
一、自訴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高虹安明知自訴人依經濟部補助計畫產出之2則論文(下稱系爭論文一、系爭論文二),為自訴人所有之語文著作,竟於民國107年4月前不詳時地,將系爭論文一至少8成以上、系爭論文二至少3成以上重製、改作於其博士論文(下稱系爭博士論文),且未表明有引用系爭論文一、二,嗣將系爭博士論文上傳資料庫供大眾下載,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93條第1項第1款等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二、查陳時奮(化名「翁達瑞」)前於110年10月18日在臉書發表「系爭博士論文涉嫌抄襲期刊文章(即系爭論文一嗣後刊登於期刊之文章,下稱系爭論文一之期刊文章)」等旨之言論,並張貼2者之比對圖為證,此有陳時奮之臉書擷圖可證,且自訴人亦自承當下即知悉上情。又被告當時為立法委員,陳時奮發表上揭文章後,自訴人隨即派其駐於國會之聯絡人周晉生與被告聯絡,且補助自訴人為系爭論文一、二之經濟部亦由技術處處長邱求慧與被告聯繫,後自訴人將此事交由所屬之科技法律研究所進行論文比對而知悉自訴事實,並認為系爭博士論文雖有抄襲問題,然因被告未將其內理論實際應用,爰決議此事不予處理等情,有被告助理陳奐宇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周晉生傳給被告之訊息、邱求慧與被告之對話紀錄、被告分別與周晉生、邱求慧於111年9月19日之錄音譯文、自訴人111年9月20日聲明稿等可證。
三、另系爭論文一、二之篇幅均僅6頁,且被告已將系爭博士論文之電子檔公開傳輸至資料庫供大眾下載,自訴人所屬之科技法律研究所自能於110年10月18日後不久以相關軟體完成比對,自訴人顯不可能在提起本件自訴(即111年10月25日)回溯6個月內,始查覺自訴事實,自訴人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其知悉上情係在提起本件自訴回溯6個月內,則對此訴訟合法要件之欠缺,自應利歸被告,認自訴人於111年10月25日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知悉上情,是認自訴人主張「110年10月間自訴人因信任被告,而未就系爭博士論文進行比對,後於111年10月間,因鏡週刊有針對本案做完整的論文比對,自訴人始將系爭博士論文與系爭論文一、二進行比對,方知有自訴事實」云云,認不足採。
四、綜上,自訴人於111年10月25日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知悉自訴事實,然其遲至111年10月25日始提出本件自訴,已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自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本件可上訴。
肆、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伍、刑事第八庭法官楊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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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7-26
  • 更新日期:113-07-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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