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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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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47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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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一、依檢察官舉證內容,雖可證明李天怡以郭人杰名義,委託李吳達持有亞太印象公司股份,且亞太印象公司抬高價格過程李天怡也有參與,而頑皮世界公司在與亞太印象公司簽約、陸續依合約匯入價金後,亞太印象公司就以股東分紅的名義,匯款美金25萬餘元給郭人杰,郭人杰再轉匯給李天怡等情節。
二、然本案依證人張榮華、張維銘、高明慧證述內容,及檢察官所舉事證,只能認為李天怡負責的內容是轉達訊息、文書作業等庶務性質工作,不能認為她有做成決定的權限。且張榮華、高明慧都明白證稱本案頑皮世界公司所受的損失是動物無法進口臺灣,跟價格無關,因此也無法證明報價部分造成頑皮世界公司有整體財產上的損失。
三、此外,本案買賣標的是「野生動物或圈養繁殖之野生動物」,交貨條件是「Free On Truck」即由賣方指定交貨地點,頑皮世界公司既然接受這樣的交易條件,不能只因為動物沒有順利進口,直接認為李天怡、郭人杰、李吳達三人涉犯背信罪。故本院為被告無罪判決。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47號被告李天怡等人背信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上午9時29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如下:
壹、判決結論:
李天怡、郭人杰、李吳達均無罪。
 
貳、理由摘要:
一、檢察官起訴的主要內容:
民國109年3月間,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電視公司)總經理張榮華入主頑皮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頑皮世界公司)擔任負責人,並準備打造非洲動物園區,所以請三立電視公司新聞部資深副總經理與身兼頑皮世界公司董事之高明慧處理進口非洲大型動物事宜,高明慧又委請三立電視公司新聞部總編輯兼主播李天怡尋找購買動物的管道。李天怡透過澳洲臺商李吳達,得知南非議員兼律師孫耀亨有動物商人脈,就向高明慧回報有找到廠商,並在本案動物買賣中,擔任頑皮世界公司與動物商間之聯絡窗口。然李天怡並未保護頑皮世界公司的最佳利益,反而趁機與郭人杰、李吳達、孫耀亨私下合作,推由李吳達設立塞席爾共和國成立PACIFIC IMAGE LIMITED (中譯:亞太印象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印象公司),並擔任名義上之股東及負責人,實則股東為李天怡、李吳達、孫耀亨三人,李天怡之股份則由郭人杰代為持股。李天怡將亞太印象公司調高後之動物報價,報告給頑皮世界公司,沒有把上開真實資訊告知頑皮世界公司,以致頑皮世界公司最後用被李天怡抬價過的動物報價,與亞太印象公司簽約,並且依約匯款美金379萬餘元至亞太印象公司帳戶。嗣後亞太印象公司在110年3月間進行股東分紅,而匯款美金25萬餘元至郭人杰香港帳戶,郭人杰再立刻轉匯給李天怡。
二、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亞太印象司成立不到一個月就與頑皮世界公司簽立本案動物買賣相關合約書,頑皮世界公司也依約陸續匯款美金379萬餘元給亞太印象公司,後來亞太印象公司以股東分紅名義,匯款美金25萬餘元到郭人杰香港帳戶,郭人杰在一週後匯款美金13萬8千元給李天怡;以及郭人杰以書面委託李吳達代為持有亞太印象公司的股份(該協議書經本院公證人公證)等事實,都有相關書面資料為憑,李天怡、郭人杰、李吳達三人也不爭執有這些客觀事實。
(二)依李天怡在通訊軟體上傳送給李吳達的訊息:「我實在是太忙了…我決定聘請我的老公作為秘書」,以及李天怡、郭人杰、李吳達三人對話錄音內容中,李吳達說:「原本你說李天怡不出名就是你郭人杰出名嘛」,郭人杰回覆說:「對」、「啊我就是,我代表天怡阿…」、「從頭到尾你也知道我就是他的代理而已啦」,後來郭人杰把上開款項匯給李天怡後,在通訊軟體上傳送:「媽媽,你的辛苦得來的第一筆收入,恭喜」訊息給李天怡,李天怡則回覆:「我可以買香奈兒」等證據,可以證明郭人杰所「委託」李吳達代名持股的股份,其實真正的股東是李天怡,因此,可以認定李天怡以郭人杰名義持有亞太印象公司股份,且亞太印象公司的資金透過郭人杰輾轉匯到李天怡帳戶。
(三)按刑法上背信罪所指為他人處理事務,在性質上應限於具有相當責任性之事務,而且行為人在處理上有權作成決定,或是行為人在處理上需要作成決定之事務。若他人對於行為人並無相當之授權,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所謂之信託關係,行為人所從事者只是轉達之工作,無需也無權作任何決定者,則非背信罪所指之事務。本件李天怡不是有權做成決定之人。經查:
1. 張榮華、高明慧雖然都證稱:李天怡對價格有決定權,然此所謂的對價格有決定權,就是「李天怡說價格合理,或無法再殺價了,他們二人就接受」。因此本件實係張榮華、高明慧二人信任李天怡轉達的訊息,跟李天怡本身可以決定頑皮世界公司要用多少價格買動物並不相同;且依頑皮世界公司董事張維銘證詞:頑皮世界公司的重要決策及重大支出都要經過張榮華本人同意;高明慧也證稱:本案動物買賣,亞太印象公司擬的合約,也都有經過三立電視公司法務、財務的簽核,張榮華、張維銘、高明慧三人都要在公文上簽核,但李天怡不用;而張榮華自己也證稱:如果他知道亞太印象公司是在簽約前才臨時成立的公司,他不會同意簽約,這證明張榮華才是有權決定的人。
2. 檢察官另外提出的110年10月4日高明慧與李吳達之對話錄音,亦可以佐證李天怡沒有決定權限。至於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從中看起來,李天怡處理的是轉達訊息的角色。
3. 綜上,李天怡並非是有權做成決定之人,所以她不符合背信罪的要件,因此,郭人杰、李吳達也不會成為背信罪的共犯。
(四)頑皮世界公司並未受有總體財產上之損害:
由高明慧在本院證詞可知,縱算是亞太印象公司抬高後的價格,還是低於美國長頸鹿,更何況依一般事理,商人不可能用成本價出售商品,所以不能說亞太印象公司報給頑皮世界公司的價格,不是他們跟上游拿到的底價,就認為頑皮世界公司受有總體財產上的損害。
(五)此外,依高明慧證詞,她了解本案無法直接接觸動物商,而必須成立一間新的公司去完成本案動物買賣;且依一般交易常情,股東的身份不是必要揭露事項,因此不能只憑亞太印象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或沒有揭露真實股東身份,就認為導致頑皮世界公司受有總體財產上的損害。
(六)關於動物無法進口的爭議:
本案動物買賣開口合約中,買賣標的是「野生動物或圈養繁殖之野生動物」,交易條件則為「Free On Truck」(簡稱FOT,由賣方指定交貨地點),頑皮世界公司經過法務、財務部門審核後,既然仍接受這樣的交易條件,就不能只因為動物沒能進口臺灣,而直接認為李天怡、郭人杰、李吳達三人犯了背信罪。本案屬於民事糾紛,應該依民事途徑釐清雙方責任。
(七)關於檢察官併辦李天怡、郭人杰、李吳達三人涉犯詐欺罪部分,因為本案為無罪判決,依法該部分退回檢察官處理。
參、本案檢察官得上訴。
肆、合議庭:審判長林虹翔、陪席法官邱于真、受命法官魏小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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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7-16
  • 更新日期:113-07-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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