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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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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侵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冠霖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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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本案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後,經檢察官、辯護人自主調查證據,認被告有犯攜帶兇器強制猥褻而殺被害人之犯行,復考量本案被告犯罪手段造成被害人莫大痛苦,剝奪被害人之生命,對於被害人家屬所生危害至鉅,且未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等情,判決被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水果刀1把沒收。

 

本院112年度國審侵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冠霖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於民國113年7月12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簡要事實理由如下:
壹、判決結論:
陳冠霖犯攜帶兇器強制猥褻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水果刀壹把沒收。
貳、簡要事實及理由:
一、陳冠霖為皇冠酒店常客,因不滿皇冠酒店公關小姐張○○(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坐檯期間反應冷淡以及A女未能回應其性服務需求,於民國112年3月2日下午6時許,自家中攜帶水果刀1把(下稱本案水果刀,刀刃部分長度約12公分)藏放隨身包包內,前往皇冠酒店B08包廂消費,並指名A女前往坐檯。隔天(同年月3日)上午7時45分許,陳冠霖因故與A女發生爭執後,未能克制自己憤怒而起殺意,遂跟隨欲進入包廂廁所之A女身後,持手拿水果刀連續刺殺A女的胸部、腹部、頸部等部位7刀,造成A女大量腹腔內出血及後腹腔肌肉出血,並於A女受傷倒地後,赤裸上半身跨坐在A女身上,以右手隔著A女所穿內褲撫摸其外陰部,並以身體部位碰觸A女乳房,皇冠酒店員工因為聽見A女尖叫聲音而前往包廂查看,發現A女受傷躺臥在地上,皇冠酒店員工即於同日上午7時55分許報警,A女緊急送醫後仍因傷勢過重,於同日上午9時53分宣告死亡。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 陳冠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殺人犯行,否認攜帶兇器強制猥褻之犯行,並辯稱案發時因憂鬱症、酒醉致辨識能力、控制能力均顯著降低。國民法官法庭依被告陳述及檢察官、辯護人自主調查的證據,根據員警密錄器畫面、證人所拍攝之現場照片、現場調查及鑑識結果、案發前被告與證人及A女間之對話紀錄,證人證述雙方互動情況及案發現場所見、鑑定人證述被告責任能力等證據資料,認定被告辯解均難採信,被告確有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之「攜帶兇器強制猥褻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的犯行。
(二) 辯護人以被告行為時精神狀況有異常,主張本案有情輕法重之情事,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惟國民法官法庭認為依據本案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辦理之精神鑑定結果,以及本案員警獲報到場處理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被告當時精神狀況並無異常,且本案係因被告未能克制衝動情緒所為之表達性攻擊行為,與智識能力、精神疾病無關,本案被告犯罪情狀並沒有任何特殊的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或有情輕法重的情事,因此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三)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刑法第57條犯罪情狀,被告之犯罪動機,以及被告於短時間之內以本案水果刀刺殺被害人7刀致死,並強制猥褻被害人,使被害人死前生理遭受重大痛苦、心理恐懼絕望,且對被害人遺族形成永難彌平之憾事,被告之犯罪手段惡性重大,犯行所生之危害至鉅。衡酌被告雖坦承殺人,但矢口否認有強制猥褻A女之犯行,且就犯案過程、動機等節,於偵、審過程中一再翻異前詞,對於本院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之助益程度有限;被告雖表示有意賠償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失,惟迄今雙方仍未達成和解,且未曾積極尋求補償被害人家屬之方式,顯未考量被害人家屬心情,而未獲得被害人家屬宥恕,本案即難援引修復式司法之觀點,對被告之量刑為有利之認定;並考量刑法第57條被告個人事由,被告智識程度屬正常中下,社交和溝通能力不強,案發時已退休無業,暨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紀錄,及被告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不佳。經評議決定量處被告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水果刀1把沒收。
三、本案得上訴。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黃怡菁、陪席法官劉庭維、受命法官郭又禎及國民法官六人
肆、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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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7-12
  • 更新日期:113-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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