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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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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被告胡青青等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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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被告胡青青、陳莉婷因金錢糾紛而對胡青青之小姑陳淑昭心生殺機,謀議殺害陳淑昭,並邀同被告楊儒杰、詹勝雄提供協助。胡青青、陳莉婷於112年9月29日在陳淑昭住處門口、逃生樓梯間以鐵鎚等物攻擊陳淑昭,致陳淑昭受有嚴重之頭部撕裂傷,因鄰居於攻擊過程中發現並報警,陳淑昭始倖免於死。
胡青青等人雖否認預謀殺人之犯行,然被告等人自己供述前後不一,與共同被告所述及客觀事證亦有不符,而本案有證人證述、驗傷診斷書、扣案證物、現場勘查報告暨照片、DNA鑑定書等證據足證被告等人之犯行。
被告就本案之參與程度及負責之工作不同,各依其參與之部分論罪。審酌各被告之分工及參與程度、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全部否認、飾詞卸責,或部分坦承然避重就輕)及其他法定量刑因素,分別量處其刑度。(被告詹勝雄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由本院另依法處理)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被告胡青青等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等案件於民國113年7月4日上午9時29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 判決結論:
一、胡青青共同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年。
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手機1支、鐵鎚1支、保鮮膜1支、推車1台、紅色尼龍繩1綑均沒收。
二、陳莉婷共同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年。
供犯罪所用之手機1支沒收。
三、楊儒杰幫助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供犯罪所用之三星平板電腦1台沒收。
貳、有罪事實、理由、論罪量刑與沒收摘要:
一、事實摘要:被告胡青青、陳莉婷前因金錢糾紛而對胡青青之小姑陳淑昭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核發通常保護令。被告胡青青、陳莉婷竟仍因財心生殺機,共同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殺人之犯意聯絡,謀議殺害陳淑昭,並邀同被告胡青青之友人即被告楊儒杰、詹勝雄提供協助。謀議既定,即由楊儒杰、詹勝雄協助取得或提供犯案所需工具,胡青青、陳莉婷於112年9月29日在陳淑昭住處門口、逃生樓梯間共同接續以鐵鎚等物攻擊陳淑昭,致陳淑昭受有嚴重之頭部撕裂傷,因鄰居於攻擊過程中發現並報警,陳淑昭始倖免於死。
二、理由摘要:
(一)論罪說明:胡青青雖坦承自己殺人未遂犯行,然否認預謀犯案及有共犯之情事,陳莉婷、楊儒杰則全部否認犯罪。本案之犯罪事實有證人(含共同被告)證述、驗傷診斷書、傷勢照片、扣案證物、現場勘查報告暨照片、DNA鑑定書、被告胡青青手寫犯罪計畫書、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案發大樓之電梯監視錄影畫面等證據可資佐證,足以認定本案殺人犯行係預謀犯案,胡青青、陳莉婷為共同謀議及參與殺人行為之共同正犯,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及殺人未遂罪。楊儒杰則為明知殺人計畫卻仍協助被告胡青青取得計畫所需之推車的幫助犯,構成幫助殺人未遂罪。
(二)量刑說明:審酌胡青青、陳莉婷因金錢糾紛,竟欲牟取陳淑昭性命,造成陳淑昭嚴重受傷,情節非輕;楊儒杰明知胡青青欲殺害陳淑昭,不但未盡力阻止,竟提供協助。並衡酌胡青青犯後雖坦承自己殺人未遂犯行,然以前後反覆不一且不合理之辯詞否認預謀犯案及另有共犯,對於犯罪情節及手法均避重就輕,犯後態度非佳;又胡青青於本院審理中雖數次寄送手抄經文至本院以示其悔悟之態度,然警方前在胡青青住處扣得其於案發前所蒐集關於減輕刑度、獲判無罪原因等新聞報導,並將減刑事由畫重點,故尚難認胡青青於犯後確有悛悔之意。陳莉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飾詞卸責,空言指謫他人構陷入罪,顯然全無悔意,犯後態度惡劣。楊儒杰犯後原坦承所為,惟嗣後又否認犯行,並空言遭到刑求而爭執先前供述之任意性,顯無悔意,犯後態度亦差。兼衡被告就本案犯行之謀議及參與程度,及其3人各自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上開判決結論欄所示之刑。
(三)沒收說明:供本案犯罪所用之手機、平板電腦、鐵鎚、保鮮膜等物,及供本案犯罪預備之推車、紅色尼龍繩均沒收。
叁、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林虹翔、陪席法官張敏玲、受命法官卓育璇
肆、本案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得上訴。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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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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