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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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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權利發聲,國家有義務聽見」--臺北地方法院舉辦修復式司法的運作與發展院內課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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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復式司法有別於傳統刑事司法著重在對加害人的處罰,是提供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對話的機會,藉以彌補犯罪造成的傷害,修復創傷。刑事訴訟法於民國108年修法時,也將與修復式司法有關的犯罪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法制化。本院於今年5月24日邀請國防管理學院法研所柴漢熙教授講授「由修復促進者角度觀察我國修復式司法的運作與發展」。

       柴教授先講解修復式司法的工作模式與傳統的調解不同,現行傳統的調解制度,通常取決於工作者之判斷,以「無訟」成為調解者之主要責任。然「修復式司法」的工作是高度結構化的對話機制,以情感為導向的調解對話,觀顧衝突雙方當事人的情感需要,促進者必須要有能力引導,開啟雙方的溝通管道,建構個案工作步驟與策略,並遵守被害人保護優先原則,因此,採行修復式司法,道歉、承擔責任是被告應負擔之結果,但寬恕、原諒實則為被害人之主權,並非為程序之選項。柴教授更進一步介紹「衝突調解模式」——訪談、會議、追蹤,包括首次訪談的口訣、會議六步驟、如何向當事人提問、如何追蹤當事人復歸的生活狀態。

       柴教授強調,目前臺灣一般民眾還沒有建立修復式司法的意識與概念,短期內也缺乏實證量化數據說服社會;大多數的促進者也缺乏助人的技能,導致修復式司法淪為傳統調解;修復式司法是為被害人而存在,但實務上卻常誤解被害人優先的理念,反著重在如何降低犯罪率;法官、檢察官工作量鉅大,也不利修復式司法的推行。

       希望透過本次講座,讓法官更加瞭解修復式司法的精神與操作方法,讓犯罪創傷有更多療癒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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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0527「被害人有權利發聲,國家有義務聽見」--臺北地方法院舉辦修復式司法的運作與發展院內課程新聞稿doc
  • 1130527「被害人有權利發聲,國家有義務聽見」--臺北地方法院舉辦修復式司法的運作與發展院內課程新聞稿pdf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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