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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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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召開保險執行業務聯繫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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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執聯繫會議

  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關於併算附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並自112年12月1日施行,關於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執行費徵收與補繳之說明;又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作成後,本院民執處亦已累積此類大量之案例,並彙整相關問題。故邀請債權人銀行、債權人資產公司、第三人保險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下稱金管會保險局)、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進行業務聯繫會議,並由王院長率同行政庭長、民二庭庭長及民執處庭長、司法事務官及科、股長與會,本日共計出席之各單位代表近200人。
  王院長於會議開始時致詞除感謝各單位蒞臨本院參加聯繫會議,並說明本院作為全國最大且具有指標作用的法院,一直致力提供公正、保護權利的司法給付給民眾,及其擔任本院院長後為因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作成後,民執處收案遽增情形下,除積極爭取人力、資源,預計在今年4月可以陸續到位投入協助清理案件。更期許透過今日會議與債權人銀行、第三人保險公司共同努力,更有智慧解決問題並能確認案件流程之調整,使案件更有效率、效能的進行。
  會中由民執處許純芳庭長除就民事訴訟法修法後之執行費徵收標準先行說明外,同時並針對保險執行相關問題,依序從債權人方面、查詢單位及第三人(即保險公司)方面彙整相關問題並提出建議。其中債權人部分,建議從調整「聲請件數(篩選案件)」、「執行內容(篩選標的)」、「統一聲請格式」及「採用文書傳送」等方向促進執行之效能。另針對查詢單位即壽險同業公會,本院則建議採行簡化聲請流程、簡化查詢流程並強化查詢結果等方向消化目前累積之查詢案件數量。至於第三人保險公司部分,本院亦建議依據不同執行程序時所核發扣押命令、換價命令回覆時建議相關記載事項部分為說明。
  除了前開兩主要議題之報告說明外,於問題交流時間,壽險同業公會先說明目前每月受理全國各法院查詢保單數量約為1500件,目前累積尚未回覆各法院查詢數量已累積7萬件及未能即時回覆之原因外,亦初步同意研擬與各法院端試辦查詢介接服務,透過簡易程序避免公文往返,進而能消化日前累積之查詢案件數量。另各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債權人亦分享公司政策上,是否針對擇定保險契約為執行標的主要之政策性考量,金管會保險局則從保險政策規劃層面,建議為了符合公平待客原則,宜避免聲請強制執行之特定保險類型。第三人保險公司亦針對此段時間收受此類執行事件時,所面臨相關問題及希望債權人配合事項多方提出意見。會中相關提問部分,均由本院與會庭長、事務官充分回應,並在各方提出相關意見並交換彼此見解後,圓滿結束。
  透過本次聯繫會議,本院在各方意見溝通交流後,應能在新的年度中,達成面臨執行案件遽增情形時,透過簡化執行程序、提升效能外,除兼顧債務人權益避免增加第三人過多負擔下,仍能儘速滿足債權人之債權實現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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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0125臺北地院召開保險執行業務聯繫會議新聞稿doc
  • 1130125臺北地院召開保險執行業務聯繫會議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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